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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单吕龙与荣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吕龙,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单吕龙,个体户。被执行人:荣兴,自由职业。因上列被执行人因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