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解大生与李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大生,李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解大生,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告:李彩英,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大生与被告李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大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大生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解大生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屠光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