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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解大生与李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大生,李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解大生,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告:李彩英,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大生与被告李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大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大生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解大生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屠光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