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惠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高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惠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高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惠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惠群,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高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成业。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S1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号牌为沪LQXX**帕萨特小弄轿车一辆,并支付相应的租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公安部门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成业进行查控,对上述车辆进行查找,但至今未找到。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94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