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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黎平县供电局申请贵州省黎平县宇通硅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平县供电局,贵州省黎平县宇通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保字第4号申请人:黎平县供电局法定代表人:谢朝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向云峰,男,该局市场部主任地址:黎平县德凤镇正阳街被申请人:贵州省黎平县宇通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鸿,该公司经理地址:黎平县洪州工业园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黎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黎平县供电局申请贵州省黎平县宇通硅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经审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黎平县洪州工业园区的厂房、办公室、宿舍楼、机械设备等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黎平县洪州工业园区的砖混结构厂房一栋(一至三层)、办公楼一栋(一至二层)、职工宿舍一栋(一至二层)、12500千伏安冶炼炉一台(含电力变压器及所有铜排、铜瓦等)、1250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高低压操作柜一套、捣炉机二台、行吊二台、环保用80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环保设施一套、地磅房及设施一套、铲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秦周斌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