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德荣与田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荣,田明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王德荣,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田明志,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荣与被告田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王德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丰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