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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1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3057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绍春。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