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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占军与许延兵、郭荣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军,许延兵,郭荣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赵占军,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王敬栓,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延兵,住辛集市。被告:郭荣荣,住。原告赵占军与被告许延兵、郭荣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占军委托代理人王敬栓,被告许延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赵占军、被告郭荣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占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许延兵2014年带领原告等10余人为他人施工,欠下原告工资3760元,2015年2月9日许延兵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工资3760元。对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不能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760元。被告许延兵辩称:同意偿还,数额正确。我不能偿还是因为钱在郭荣荣名下,我支不出来。被告郭荣荣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赵占军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欠条一份,用以证明欠款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据被告许延兵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是本人所写。被告许延兵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结婚证一份、户口本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郭荣荣的户籍所在地是辛集市和睦井乡北周家庄村。对被告的证据原告赵占军的质证意见为:没有意见。被告郭荣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综合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对原告的证据欠条一份,被告当庭认可是其本人所写,对内容并无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书,可以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许延兵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工资3760元,对该事实原告许延兵当庭予以认可,并同意偿还原告欠款。被告郭荣荣和被告许延兵是夫妻关系,二人2005年7月1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被告郭荣荣户籍2008年迁至辛集市和睦井乡北周家庄村。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许延兵拖欠原告赵占军工资376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许延兵当庭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荣荣和被告许延兵系夫妻关系,此笔欠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并无不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延兵、郭荣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占军工资款3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延兵、郭荣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占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