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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行非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岷县计生局与田某某、张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岷行非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岷县某某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岷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副主任。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4)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田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7月19日计划外生育二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十六条的规定,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计生征决定(2014)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4574元,并于2014年12月7日送达,现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田某某、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4574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4)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彬霞审判员  吕天祥审判员  王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召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