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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高廷俊与于怀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廷俊,于怀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廷俊,无业。委托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怀森(又名于波),无业。上诉人高廷俊与被上诉人于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淮法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高廷俊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审判员 钱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