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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与赵云涛、冯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赵云涛,冯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住所地,肃宁县。负责人,张伟华,男,系该社法定代表人。被告赵云涛,被告冯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与被告赵云涛、冯彩霞为借款合作纠纷一案中,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