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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兰华与潘文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华,潘文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华,女,1971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文炎,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宿松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潘文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文炎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潘文炎所有的在宿松县龙门南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拆迁补偿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