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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少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房某甲、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甲,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少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甲。被告人马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甲、马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甲、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甲、马某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蒲岸村委陶巷18号,采用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丁某的OPPO牌手机1只。2、2013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委南街52号,采用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鄢某的价值人民币420元的硬中华香烟1条。3、2013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房某甲、马某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何墅村委前库2号门口,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王某的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远豪金孔雀牌电动车1辆。4、2013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房某甲伙同他人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时家村46号,采用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宣某的TCL摄像机1只、富士牌数码相机1只。5、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茅堰村100号,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庄某甲置于长台抽屉内的价值人民币23元的芙蓉王香烟1包。6、2013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何墅村委杨庄头42号,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置于二楼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10400元、欧元1000元。7、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甲、马某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委东街55号,采用推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DVD一只,销赃得款20元。8、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何墅村委李家头10号,采用推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挂在床头的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9、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房某甲、马某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委张家巷村3号,采用爬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汪某的价值人民币23元的芙蓉王香烟一包。10、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委东街55号,采用推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11、2013年秋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东街28号,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周某的现金人民币800元。12、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房某甲、马某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委徐家村8号,采用卡片捅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13、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蒲岸村委天王村6号,采用推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殷某置于该于该处的电视柜和鞋柜处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和价值人民币226元的芙蓉王香烟7包、黄金叶香烟5包。14、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委徐家村38号,采用老虎钳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申某的现金人民币10余元。15、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委河当中63号,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置于桌子上抽纸盒内的一元硬币100余元。16、2014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武阳村委前巷39号,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庄某乙置于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以及总价值410元的硬中华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2包、九五至尊香烟1包、黄金叶天叶香烟1包。17、2014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房某甲、崔某(另案处理)至常州市礼嘉镇蒲案村委工业园区龙佳公司,采用翻墙等手段,窃得该公司二楼仓库内的电线34斤,销赃得款200元。18、2014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武阳村委舍下塘20号,采用老虎钳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卢某置于床头柜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元。19、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伍家塘3号,采用老虎钳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石某置于抽屉皮夹内的现金人民币510余元。综上,被告人房某甲参与作案19起,窃得款物总价值人民币28000余元;被告人马某参与作案5起,窃得款物价值人民币4223元。审理期间,被告人房某甲亲属协助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马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甲、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得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房某甲持有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记录、辨认笔录、被害人丁某、鄢某、王某、宣某、庄某甲、陈某、顾某、张某、汪某、顾某、周某、刘某、殷某、申某、黄某、庄某乙、卢某、石某及被害单位徐佳锋的陈述笔录、证人房某乙、崔某的证言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马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房某甲成年以后入户盗窃数额超过25000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房某甲在实施部分盗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甲、马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甲亲属帮助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马某退出所得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房某甲、马某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房某甲部分盗窃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甲、马某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所处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京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