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侯国华与侯军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华,侯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11-1号原告侯国华。被告侯军波。原告侯国华诉被告侯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国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军波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军波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