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正岳与罗忠艳、杨罗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岳,罗忠艳,杨罗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杨正岳,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杨正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罗忠艳,女,拉祜族,1975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杨罗雯,女,拉祜族,2000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岳诉被告罗忠艳、杨罗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本案不再进行诉讼,也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学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