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敏与林令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林令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60-2号申请人张敏。被申请人林令良。申请人张敏与被申请人林令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李方提供1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令良驾驶的鲁L6****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