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五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邱贤武与孙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贤武,孙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五商初字第165号原告邱贤武(曾用名邱长青),男。被告孙万喜,男。原告邱贤武与被告孙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长武、被告孙万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贤武诉称,2007年10月1日,被告孙万喜因种地缺少资金,通过中间人李长富在我处借款15000元,由被告孙万喜出具欠据一份,并约定2007年11月15日不款。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欠款。为此,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5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万喜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孙万喜因种地押化肥缺少资金通过中间人李长富在邱贤武处借款15000元,由孙万喜出具欠据一份,并约定2007年11月15日还款,此款到期后,经邱贤武催要,孙万喜以此款系赌资为由拒不给付。后邱贤武因犯罪被判刑入狱五年。上述事实有原告邱贤武提交的欠据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邱贤武与孙万喜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孙万喜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给付所欠借款的义务。孙万喜以此款系赌资为由,拒不偿还欠款,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以支持。因此,邱贤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万喜给付原告邱贤武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孙万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濮原代理审判员 张晓波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