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海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洋,无锡市天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宋海洋。委托代理人刘飞,系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萍,系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天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南苑新村45号-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周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瑞兵、杨培刚(实习律师),均系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洋与被告无锡市天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一案中,宋海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洋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宋海洋负担。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人民陪审员  陈淑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蔚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