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1995年,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12月30日在会宁县老君坡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1999年11月4日生育长子李某甲,2002年4月8日生育次子李某乙,2004年5月8日生育长女李某乙。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外出赌博,经常因要钱赌博与原告发生争吵,动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4月,被告约外地人在家赌博时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随外地车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12月30日在会宁县老君坡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1999年11月4日生育长子李某甲,2002年4月8日生育次子李某乙,2004年5月8日生育长女李某乙。2011年4月原、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及婚姻状况。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离婚的实质要件,本案被告自2011年4月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抚养和财产债务问题,本案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或确知下落后,可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学思审 判 员 胡宗林人民陪审员 郭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柴生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