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克罗伊?某某?芬奇与杨某某、杨金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罗伊·某某·芬奇,杨某某,杨金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克罗伊·某某·芬奇,女,澳大利亚籍,2009年12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廖雪蓉,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喜清,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2006年4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金忠,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忠,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上诉人克罗伊·某某·芬奇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杨金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沈河少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克罗伊·某某·芬奇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世萍、赵楠楠(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时克罗伊·某某·芬奇诉称,2014年5月31日上午11点多钟,外祖母带克罗伊·某某·芬奇来到位于沈河区大润发超市二楼游乐场玩耍,杨某某也同在游乐场玩耍,陪同杨某某的为其父亲、祖母,在玩耍的过程中杨某某将祖母带到游乐场装满热水的保温杯碰洒,将克罗伊·某某·芬奇双脚烫伤。克罗伊·某某·芬奇母亲得知后立即带孩子到省人民医院,盛京医院、医大、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克罗伊·某某·芬奇双足Ⅱ级烫伤,陆续支出医疗费3553元。事件发生后,杨某某父亲报警,沈河分局大南派出所办案人出警,后办案人告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最终未果。克罗伊·某某·芬奇一方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系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未能看护好杨某某造成克罗伊·某某·芬奇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后果,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惊吓,至今无法正常入睡,使得克罗伊·某某·芬奇母亲有班不能上,天天进行护理,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对克罗伊·某某·芬奇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赔偿医疗费3553元;2、护理费4984.6元;3、交通费1581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5、营养费1000元;6、经济损失1384元(往返机票费);7、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时杨金忠辩称,克罗伊·某某·芬奇一方陈述不属实,不是杨某某将克罗伊·某某·芬奇烫伤的,当时杨某某是在休息台上坐着,台上是可以放置水杯的,当时是克罗伊·某某·芬奇从鞋柜处爬上来的。并且不同意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上午,克罗伊·某某·芬奇外祖母带克罗伊·某某·芬奇到大润发超市二楼游乐场游玩。克罗伊·某某·芬奇在玩耍时攀爬至鞋柜上碰倒杨某某放置于鞋柜上的保温杯,保温杯中热水溢出,导致克罗伊·某某·芬奇双脚烫伤。克罗伊·某某·芬奇到辽宁武警总队门诊就医,诊断为:双足二度烫伤。花去医疗费3553元,交通费1581元,因受伤导致无法回国的机票退费损失等。原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将保温杯放置于鞋柜处,将克罗伊·某某·芬奇烫伤,杨某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克罗伊·某某·芬奇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与过程相应的赔偿责任。克罗伊·某某·芬奇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导致克罗伊·某某·芬奇攀爬至鞋柜碰倒杨某某热水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过错。双方均具有过错,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负有法律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确定克罗伊·某某·芬奇应承担40%的责任,杨某某应承担60%的责任。克罗伊·某某·芬奇共花费医疗费3553元,杨某某一方应承担2132元。克罗伊·某某·芬奇花费交通费1581元,杨某某一方应承担949元。因医嘱中没有护理等级及需要特殊营养护理的记载,故对护理费及营养费不予支持。关于克罗伊·某某·芬奇受伤导致无法回国的机票退费损失,本案为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的客体为绝对权,而机票退费损失为克罗伊·某某·芬奇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相对权),不受侵权法调整,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金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克罗伊·某某·芬奇医疗费人民币2132元;二、杨金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克罗伊·某某·芬奇交通费人民币949元;三、驳回克罗伊·某某·芬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杨金忠负担300元,克罗伊·某某·芬奇负担200元。宣判后,克罗伊·某某·芬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不服原审判决认定我方自担40%的责任比例,机票损失、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应当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杨某某、杨金忠答辩称:原审认定我方承担60%责任,我方不同意,我们没有责任。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杨某某与克罗伊·某某·芬奇在游乐场玩耍过程中,克罗伊·某某·芬奇被杨某某奶奶放置在鞋柜上的热水烫伤。杨某某的家长在儿童玩耍的场所放置热水杯,但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克罗伊·某某·芬奇被烫伤的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克罗伊·某某·芬奇的监护人亦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保护克罗伊·某某·芬奇人身安全的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审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杨某某承担60%责任,克罗伊·某某·芬奇自担40%的责任,该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克罗伊·某某·芬奇要求给付护理费的上诉请求,克罗伊·某某·芬奇提供的病历中没有需要特殊护理或护理等级的记载,亦未能提供克罗伊·某某·芬奇监护人因护理存在误工损失的证据,原审作出对护理费请求不予支持的认定,并不不当。关于克罗伊·某某·芬奇主张应当赔偿其机票损失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义务人应当予以。因克罗伊·某某·芬奇受伤机票退费的损失,与本案人身损害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对克罗伊·某某·芬奇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对克罗伊·某某·芬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请求,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克罗伊·某某·芬奇脚部被热水烫伤,但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不符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规定,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克罗伊·某某·芬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曲世萍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