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中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仕杨与被上诉人永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民终字第18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对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仕杨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何应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大中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第2页第二段第九行中“市兴村”应为“世兴村”;第2页第二段第十行及第3页第九行中“人名币”应为“人民币”;第2页第三段第一行中“《保证借款担保合同》”应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2页第三段第二行中“2000元”应为“20000元”;第4页第七行中“签发人”应为“签收人”;第6页第四段至第7页第一段中“何应菊”应为“何应琴”;第8页第三行中“大理市”应为“永平县”。审 判 长  马克辉审 判 员  姜碧姝代理审判员  王润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