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2月15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14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6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30日因吸毒被抓获,同年4月1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3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的万州区“龙山观邸”X号楼XXXX室分别容留吸毒人员郝某、殷某、梁某某、王某等人吸食了毒品冰毒。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系立功,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纯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