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红琼申请执行胡相河其他合同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琼,胡相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琼,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容,简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相河,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陈红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相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相河现在拥有汽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胡相河所有的汽车1辆;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