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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文山与周永儒、董亚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山,周永儒,董亚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山,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儒,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亚厚,女,汉族。上诉人张文山因与被上诉人周永儒、董亚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文山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周永儒、董亚厚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山以本案已与被上诉人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山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即687.5元,由上诉人张文山负担,上诉人张文山已向本院预交1375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朝通代理审判员  陈春何代理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