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丹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甲,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3号原告:南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淇其,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女。原告南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柴燕、人��陪审员陈中亚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淇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1998年农历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农历3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6日生女孩南某乙。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8月份为琐事吵架后,被告擅自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后女儿南某乙于2014年7月7日因交通事故去世,为此被告仍未回来,原告无比悲痛。现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1998年农历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9年农历3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6日生女孩南某乙。婚后二人感情一般。2010年8月份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独自一人擅自离家外出,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至今杳无音信。后二人女儿南某乙于2014年7月7日因交通事故去世。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丹水镇符沟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擅自离家外出后长时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致使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吕某某离家外出,去向不详,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故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南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涛人民陪审员 柴 燕人民陪审员 陈中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楚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