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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与黄可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黄可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78-6-1-40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可刚。委托代理人赵倩,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可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后,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苗劲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原鹏、代理审判员王瑞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延期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劲松审 判 员  张原鹏代理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向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