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翟强与高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强,高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翟强。被执行人:高传红。申请执行人翟强与被执行人高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传红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