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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96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劲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