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96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劲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