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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77号原告:毛某,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某,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民政局已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毛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庭外已协议离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元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