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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立商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纪友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友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94-1号申请人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被申请人山东世纪友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临立商保字第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帐户16×××82、16×××55、16×××47予以解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崔明海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