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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晓霞与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霞,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郭晓霞,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武陵大道1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霞与被告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郭晓霞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