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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天民与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民,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胡天民,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继德,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杜位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远嘉,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毅,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民诉被告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天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民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天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