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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汤建荣不服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荣,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汤建荣。被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德市滨湖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原告汤建荣不服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作出的常城管限拆字(2015)第311008号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建荣诉称,被告市城管局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常城管限拆字(2015)第311008号违法建筑物拆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决定。经查,原告在收到被告作出常城管限拆字(2015)第311008号决定后,首先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受理其申请。在法定复议期间,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不得再行起诉。故原告汤建荣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建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人民陪审员  彭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