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石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同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