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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宋某,1976年1月16日生,农民。被告刘某���1979年2月5日生,农民。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