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宋某,1976年1月16日生,农民。被告刘某���1979年2月5日生,农民。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