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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1987年12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