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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童汉桥与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汉桥,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童汉桥。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方院。法定代表人:冷华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先伟,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童汉桥与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新洲区,本案担保抵押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武汉市新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并未就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虽双方签订的《还款补充协议》第三条将原《借款协议》第十一条中约定的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更改为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但原《借款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为案外人武汉融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童汉桥,该协议条款的变更与否对本案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应适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汉市翔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