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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艾静艺轩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艾静艺轩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延庆县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5931号原告北京艾静艺轩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61号4层402室。法定代表人刘振琴,理事长。被告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小营村南湖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慧成,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庆县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卫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艾静艺轩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延庆县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振琴,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建国、黎晨杰,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艾静艺轩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诉称,我合作社系依法成立,经营经济林木、花卉、城镇绿化苗的合法单位。2013年11月15日,我合作社分别与延庆县延庆镇李四官庄村十位村民签订《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共转包土地21.67亩,主要进行经济林、苗木及花卉、用材林、蔬菜等种植经营,每亩租金每年1500元,至2027年12月31日止。我合作社转包上述土地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始平整土地、挖掘渠道、购买苗木进行栽植。前后共种植塔桧1万棵,桧柏2万棵。2014年4月7日早晨约五点钟,二被告没有与我合作社协商,出动4辆铲车强行将我合作社21.67亩土地上种植的塔桧、桧柏铲除。我合作社立即报警,××县公安局××派出所出警,但没有给我任何书面材料,并说这是政府行为,他们也无权干涉。我合作社多次前往二被告处讨要说法,二被告相互推诿,并说这是国家征地。我合作社与村民签订合同,转包土地进行经营,属于合法占有土地。任何部门征用土地,都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征用土地的手续,对地上物进行合法评估。二被告未履行任何征用土地手续,强行将我合作社种植的苗木毁损,严重侵害了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给我合作社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我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1、返还非法占有我合作社的21.67亩土地;2、对我合作社转包的21.67亩土地恢复原貌;3、连带赔偿我合作社购买苗木费299万元;人工费7.54万元;肥料费1.1万元;交水费1.65万元;开沟费0.65万元;承包土地费8.0179万元;利润损失126.36296万元;以上损失共计444.32086万元。被告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1、清理原告树苗不是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按照市政府和县政府平原造林小组的指示进行的,镇政府首先进行了制止,后来才进行清理。依据《2014北京市平原造林建设总体方案》市总指发【2014】3号文件,市政府把工作部署给县政府,县政府又把工作部署给镇政府,我们镇政府把工作部署给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我们镇政府只是履行本职工作。而且,2013年11月27日镇政府给涉及平原造林的村开会并传达了文件精神,次日,镇政府给涉及平原造林的村发布了告示。2、原告从村民处转包土地,村委会并不知情,亦未在村委会备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原告转包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只能种植农作物,不能种树。3、原告转包土地后,在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镇政府系依据延庆县××局关于《延庆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耕地上种植树苗予以清除的函》的复函的文件精神,对原告所种植树木进行的清理。综上,镇政府清理原告所植苗木的行为合法有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延庆县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辩称,李四官庄村域土地被延庆县确定为北京市平原造林规划项目的区域,非本村合作社成员私自在村民承包的耕地上进行恶意抢载树木的,不应予以赔偿,村委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1、清理工作属于正当行为,符合平原造林的工作要求。《2014北京市平原造林建设总体方案》市总指发【2014】3号文件对涉及延庆县平原造林工程进行了规划部署,延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延庆县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延庆县××局对相关工作安排也进行了明文规定。在平原造林工作推进过程中,原告抢栽树木是在镇、村公告后,经由现场告知并进行制止,原告不听劝阻进行抢栽。村委会清理树苗是在上报县造林工作小组后进行的,依据是延庆县××局关于《延庆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耕地上种植树苗予以清除的函》的复函【2014】9号(2014年3月18日印发)的文件精神。2、原告改变土地性质违规抢栽树木,应该予以查处。原告转包的土地有基本农田标识牌,而且2008年制定的《村庄规划》明确为耕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原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3、原告私自与村民进行土地流转,签订的转包合同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相关文件规定,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须报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农村合作社经济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完成;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4、原告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蓄意抢栽经营,对其行为不应该赔偿。2013年11月28日,原告在抢栽树木时,有人报警后,延庆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警员均到了现场,并告知原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违法栽种、养殖等,并将告知书当场对原告法人刘振琴进行送达。原告不予理会,继续进行种植,其损失情况应由原告自行负担。5、原告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相互冲突,只能选择一项,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们并没有占有原告的土地。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本案中,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总指挥部印发了《2014年度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对平原造林总体要求、建设任务和范围、项目编制和投资安排、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部署。另外,该方案还明确了各区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类型、面积和投资额等。本案中的诉争土地位于延庆县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村域,该村域被划入“世园会园区内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范围。原告在诉争土地上种植苗木的时候,镇政府即进行了制止,并向原告法人刘振琴送达了告知书。2014年3月18日,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在上述区域种植苗木的行为,镇政府向延庆县××局发函,询问清理树苗的相关事宜。延庆县××局的复函表示:清理基本农田、耕地、承包地上的苗木,不属于林业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范围,不需要县××局进行行政审批。2014年4月7日,镇政府和村委会清理苗木时,原告法人刘振琴报警,延庆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出警,接、处警情况记录单显示处理结果为:是延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清树苗,是政府工作行为。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可以认定镇政府清理树苗系在执行市政府和县政府对“2014年度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的相关部署,该行为是政府工作行为,村委会虽然参与了清理树苗的行动,但系听从镇政府的指挥,配合镇政府的工作。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艾静艺轩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原告北京艾静艺轩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零九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永强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