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与张德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张德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52号原告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海鹰大厦26A。负责人何伟森。委托代理人朱远征,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兆祥,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武,住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德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森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第2页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