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景文敏与吕千朝、吕红亮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文敏,吕千朝,吕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37号申请人景文敏,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吕千朝,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吕红亮,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景文敏与被申请人吕千朝、吕红亮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景文敏用银行存款XXX元提供担保。担保人景康锋(曾用名景康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禹都市场XXX号房屋及其与担保人王月爱共同共有的位于盐湖区禹都大道禹香苑小区XXX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吕千朝、吕红亮银行存款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景文敏银行存款XXX元;三、查封担保人景康峰所有的位于禹都市场XXX号的房屋;四、查封担保人景康峰、王月爱共同共有的位于盐湖区禹都大道禹香苑小区XXX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