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天林诉被告闫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林,闫玉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杨天林。委托代理人丁克仁,甘南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林诉被告闫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天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天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林撤回对被告闫玉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杨天林承担。审判员 蔡玉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