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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和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灿诉钟毅、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灿,钟毅,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和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黄灿,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怀化市人,住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108。委托代理人宁曙光,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毅,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三段356号。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法定代表人丁厚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灿诉被告钟毅、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典灿承担。审 判 长  黄强中审 判 员  吴耀宇助理审判员  陈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