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和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灿诉钟毅、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灿,钟毅,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和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黄灿,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怀化市人,住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108。委托代理人宁曙光,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毅,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三段356号。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法定代表人丁厚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灿诉被告钟毅、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典灿承担。审 判 长 黄强中审 判 员 吴耀宇助理审判员 陈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