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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蔡仕杰与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杰,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25号原告蔡仕杰。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许良伍。委托代理人郑瑞梓,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仕杰诉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蔡仕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仕杰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