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蔡仕杰与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杰,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25号原告蔡仕杰。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许良伍。委托代理人郑瑞梓,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仕杰诉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蔡仕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仕杰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