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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兰勤明,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