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兰勤明,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