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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赵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联,郭秀荣,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赵联,个体。申请执行人郭秀荣(系赵联妻子)。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联、郭秀荣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调确字第129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张志勇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