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戚元行、彭善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戚元行,彭善梅,戚庆光,王杰,戚庆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薛金坤,行长。被执行人戚元行,居民。被执行人彭善梅,居民。被执行人戚庆光,居民。被执行人王杰,居民。被执行人戚庆侠,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戚庆光、李英、戚元行、彭善梅、王杰、戚庆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元行、彭善梅、戚庆光、李英、王杰、戚庆侠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远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