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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霞,邵乃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霞,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邵乃耀,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霞与被执行人邵乃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乃耀已主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84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