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化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远启、邹国涛因于被申请人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姚戈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启,邹国涛,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姚戈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5-3号申请人(被告)张远启,男,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城。申请人(被告)邹国涛,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108国道南。法定代表人:杨忠礼,董事长。被告姚戈斌,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稷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住所地:稷山县稷峰东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张远启、邹国涛因于被申请人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姚戈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申请。申请人张远启、邹国涛申请称,被申请人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戈斌是劳动或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的关系也只能另案提起诉讼,在本案中也无法合并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六被告住所地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因第一被告姚戈斌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被告姚戈斌住所地在稷山县,故稷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张远启、邹国涛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由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