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王淑芹。被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928436-4法定代表人:陈延青。原告王淑芹与被告河北艾菲塔业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转来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淑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张智华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