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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诉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包建新与顾秋芳、王维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建新,顾秋芳,王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65号申请人包建新。被申请人顾秋芳。被申请人王维芳。申请人包建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顾秋芳、王维芳价值8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秋芳、王维芳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