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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澳法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德兴与吴松来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兴,吴松来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澳法民初字第18号原告余德兴,男,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南澳县后宅镇。委托代理人徐兆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强,男,住潮州市枫溪区,系原告余德兴之女婿。被告吴松来,男,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南澳县后宅镇。原告余德兴诉被告吴松来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德兴及委托代理人徐兆深、郑伟强,被告吴松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住于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某片,两家房屋相邻,中间隔一条通巷宽仅1.7米,原告的房屋在东面,被告的房屋在西面。最近,被告要把自家楼房设置为旅社,在其楼房的东面墙准备安装8台空调外机,现已安装3台,这些空调外机的位置正好对着原告二层楼房一、二层的西面窗户,日后被告空调机启动,空调外机的废气将排入原告楼房的窗户,原告一家人只得以吸废气度日,使身体饱受废气侵害之苦。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其房屋东面墙体的3个空调室外机。原告为证明其上述诉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位于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某片某号二层楼房系原告所有的事实;3、照片二张,证明被告在其家东面墙现安装3个空调外机,还准备安装至8个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居住的后宅镇山顶村某片某号的二层楼房建于1987年间。因该楼房的地基不牢固,墙体已发生裂变,2013年1月经报建批准后,于2014年3月动工兴建。被告兴建的三层半楼房为居民住宅格局,且楼房至今仍未竣工,何为设置旅社之用,原告的这一诉称,显然是缺乏事实依据的,纯属无稽之谈。其次,原、被告两家房屋相邻,中间隔一通巷,通巷南面宽为1.86米、北面宽为1.82米,原告的房屋在东面,被告的房屋在西面,因此,原告的诉称也与事实不符。第三,被告在自家新建的楼房东侧墙体的不同层高安装三个室外空调机的位置距离原告的窗户还有2米多的距离,且水平线比原告的窗户高,其排出的少量气体也没有直接对原告的窗户,对原告及其家人生活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或妨碍。综上,被告认为在自家新建楼房东侧墙体的不同层高安装三个室外空调机供夏天炎热天气短时间内调节室内温度,没有存在不妥之外,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裁判,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被告吴松来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照片一张,证明原、被告相邻,中间隔一通巷,被告在自家楼房东侧通巷不同层高安装三个空调室外机的位置没有对着原告二层楼房一、二层的西面窗户,对原告及其家人生活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或妨碍的事实;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4、《南澳县报建工程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改建的楼房经城建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手续的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照片12张,平面图二份,证明原、被告相邻及被告空调室外机安装的情况。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2无异议,但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被告在其家东面墙体现安装3个空调室外机是事实,但准备安装至8个不属实。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1、3、4无异议,但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被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是斜对着原告的窗户,是否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影响或妨害,仅依照片无法反映,需依法律规定来认定。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平面图均无异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其它证据,由本院根据证据审核认定规则予以综合审查判断。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位于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某片某号,系二层其它结构楼房。被告房屋位于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村某片某号,系三层半框架结构楼房。两家房屋均座北向南,原告房屋在东面,被告房屋在西面,中间隔一条通巷(通巷长14.44米、南面巷口宽1.84米,北面巷口宽1.81米)。原告楼房西面墙体共有5个窗户(即原告楼房一层西面墙体自北往南2.3米、3.4米、8.39米,距地平1.73米处各有1窗户;原告楼房二层西面墙体自北往南2.3米、3.4米,距地平5.28米各有1窗户)。2014年12月,被告在其楼房的东面墙体自北往南4.85米,距地平4.7米处架设一不锈钢空调架,空调架内放置一空调室外机(格力牌,长0.73米、宽0.24米;该空调室外机在原告楼房西面墙体自北往南3.4米,距地平5.28米的窗户下沿左侧0.64米处,比该窗户低0.58米),被告在其楼房的东面墙体自北往南8.21米,距地平4.7米处架设一不锈钢空调架,空调架内放置一空调室外机(格力牌,长0.9米、宽0.3米),被告在其楼房的东面墙体自北往南5.66米,距地平8.1米处架设一不锈钢空调架,空调架内放置一空调室外机(格力牌,长0.9米、宽0.3米)。期间,原告阻止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地产权证》、被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而对相邻权利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损害或现实威胁。本案中,原、被告房屋相邻,被告空调室外机安装不当可能使原告遭受热气等损害,因此,本案定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其房屋东面墙体安装的三个空调室外机是否会影响原告工作、生活,应否拆除。一、关于被告在其楼房的东面墙体自北往南4.85米,距地平4.7米处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应否拆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一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尤其要注意保护相邻权利人的生活环境;二要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三要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应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本案相邻通巷宽仅约1.8米,被告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窗户下沿左侧0.64米,比该窗户低0.58米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有关规定,空调机工作时产生的热风势必对原告的家居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妨碍了原告家庭的正常生活;被告在自家墙体安装空调室外机是为了自己的方便,但与原告的生活环境权相比,显然为轻,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因此,原告要求拆除被告在其东面墙体自北往南4.85米,距地平4.7米处安装的空调室外机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二、关于被告在其楼房的东面墙体自北往南8.21米,距地平4.7米及自北往南5.66米,距地平8.1米处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应否拆除的问题。邻里之间,应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团结互助,互让互谅,从而构建和谐相处、互利共赢的邻里关系。被告在行使权利时应从上述原则出发,不妨碍和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同理,原告亦应换位思考,理解和谅解对方,不再激化矛盾。被告在自家墙体安装空调室外机,虽然对原告的正常生活有所影响,但该二个空调室外机距离原告窗户较远,没有证据证实已严重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妨碍。考虑相邻通巷宽仅约1.8米的实际情况,可以责令被告使用上述二个空调室外机时将影响降至最低,并非拆除排除妨碍不可。因此,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出发,原告请求拆除上述空调室外机既无必要,亦无证据,依法应予驳回。还需指出的是,被告房屋东面巷道窄小,而西面、南面均有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充分空间、条件,被告日后安装空调室外机应考虑巷道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案经本院多次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其楼房东面墙体自北往南4.85米,距地平4.7米处的空调室外机。二、驳回原告余德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德兴负担60元,被告吴松来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英凤人民陪审员  柯成福人民陪审员  吴朝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改、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